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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被判十四年?

发布日期:2021-02-08  查看次数:5927 来源:西部法制传媒网  作者:

 
 
 

牛亚军 李煜

案情

不到17岁的女孩何花(化名)报案称,其从八九岁至今,长期被亲生父亲性侵。她说,以前没有及时报案是因为年龄小,慑于父亲的淫威不知道也不敢报案,她曾经给母亲说过父亲的行为,但母亲不相信。何花说,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父的侵害行为越来越严重,给她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报案前,其父又强行两次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想摆脱这种不正常的生活,所以前来报案。

办案人员听后感到案情重大,对何花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女干警专门带何花到医院进行妇科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何花处女膜陈旧性破裂,经过DNA鉴定,检测到何花分泌物与其父精子高度吻合。 

随即,干警传唤何花的父亲何某某,何某某供认自己为防止女儿和别人私奔,所以长期和女儿睡在一起,但不承认性侵女儿的事实,对于DNA鉴定结果,何某某称不想解释。

分歧

柞水县检察院在审理该案时,对于案件定罪量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花的父亲何某某强奸女儿的行为客观存在,且何某某具有奸淫幼女的从重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到案后,何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应按强奸罪从重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某强奸亲生女儿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何花因不满父亲管教,报复父亲的可能。且两人具有直系血亲关系,DNA鉴定不足以证实何某某有强奸何花的客观行为,但可以认定何某某长期以来强行和亲生女儿睡在一起,应按强制猥亵妇女罪对何某某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何某某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何花作为未成年少女,其陈述一直稳定,且有旁证证实此前被害人因长期被亲生父亲强奸,曾给别人(母亲、律师、父亲的生意合作人)说过被父亲强奸的事。而何某某的辩解无任何证据支持,且本人对女儿体内留存自己精斑一事,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被害人何花的陈述更具有真实性,应当采信。  

审理

柞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有的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例如,同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二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某与何花系亲生父女关系,何某某利用女儿年幼强行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使女儿处于不敢抗拒、无法抗拒的境地,应构成强奸罪。

判决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本案中,何某某不顾人伦道德,自亲生女儿八九岁起实施奸淫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10年以上徒刑。另外,因何某某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亦不认罪认罚,故对何某某从重判处。 

最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法院以强奸罪从重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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