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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农信联社:员工涉非法集资被判刑,贷款失控,违法多不受罚

发布日期:2020-12-04  查看次数:446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来源:分支行观察

  虞城,木兰故里,地处豫、鲁、皖三省交界处。

  2016年,作为虞城县金融主力军,虞城农信社在改制关键阶段,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工作部署,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改制工作领导组并确定相关帮扶措施,但虞城农信社改制至今无果。

  这期间,虞城县农信社相继爆出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被判刑,不法商人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贷款用途被改变,16年募股增资获批后放弃,2020年再申请再获批,但不知此次募资增发能否按照银监局要求顺利完成?

  2020年9月24日,商丘银保监分局复函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同意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募集新股方案。

  批复要求,虞城联社要立即组织实施上述方案。其中涉及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按规定另行申报。募股增资方案的详细内容,不得而知。

  2016年11月3日,商丘银监分局批复,同意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增资扩股方案;2017年4月10日,商丘银监分局批复,同意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股东资格。批复显示,商丘银监分局同意商丘市商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同意河南艺文馆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同意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4995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同意河南东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虞城联社3000万股股份,占该联社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6%。

  分支行观察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虞城县农信联社工商变更事项,自2014年4月25日至今,虞城联社投资人变更一次,但并没有涉及商丘银监分局批复同意的新入股东。详见下图。

  

  两名员工非法集资获刑

  2016年6月12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发布(2016)豫142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文书载明,虞城县联社职工王宇飞、赵艳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经庭审举证、质证,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XX、王宇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的规定,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商丘鑫管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和虞城环美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何XX、胡XX、赵艳军、余X、匡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胡XX、王宇飞、赵艳军、余X、匡XX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宇飞、何XX、赵艳军、余X、匡XX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XX、王宇飞、何XX、赵艳军从轻处罚,.....对于王宇飞、何XX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分别提出的量刑意见,因犯罪数额巨大,且造成损失巨大,本院不予采纳。对赵艳军、匡XX的辩护人提出应当按照二人实际吸收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宋XX、胡XX、王宇飞、何XX、赵艳军、余X、匡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人王宇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五、被告人赵艳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骗贷企业主获刑,虞城联社贷款失控

  2019年9月30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发布(2019)豫142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文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任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问题,让其亲朋好友等以“购房户”的名义与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以按揭贷款购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后再由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替“购房户”归还按揭贷款。先后在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按揭贷款18笔,骗取贷款3173万元(已还款8553286.37元)。上述骗取的银行贷款被高某用于公司的经营。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高某以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虞城县锦豪实业、恒通商贸为贷款主体,以商丘市鑫鑫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为抵押,虚构并改变贷款用途,以抵押物价值50%的比例在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贷款6000万元,高某将此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及归还前期欠款。

  经当庭举证、质证,宁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使用购货合同、购房合同、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高某作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骗取贷款犯罪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已缴纳)。

  与网信证券纠纷一波三折 涉案金额1.9亿

  2018年末,河南省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准许,裁定查封、冻结网信证券名下的财产,限额约人民币1.9亿元,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文书网显示,因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虞城县信用社曾一纸诉状将网信证券告上法庭,却因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法院在2018年12月27日撤诉。但此前虞城县信用社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2月4日网信证券名下银行存款1.9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面临查封和冻结。同时,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截至2020年9月14日,虞城县联社与网信证券事项纠纷,一波三折,历经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执行,再恢复执行。

  综上,虽然虞城联社在贷款、内部人管理等方面有违法违规,然而银保监会官网显示其被罚信息却仅一则。

  2015年9月25日,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购买信托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4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办发〔2005〕265号)第9条、《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第6条,商丘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对虞城联社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资料显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任理事长黄娟、主任靳光先、监事长刘楠、副主任李新英、副主任张海峰、副主任田文豪。 据报道,9月23日,党委书记、理事长黄娟主持召开虞城联社2020年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商丘市农信办综合部主任朱永东到会参加。 黄娟代表联社党委就虞城联社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照检查情况向朱永东一行作出汇报,汇总剖析了联社党委在思想上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带头列举了自身在对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之处,带领班子其他同志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会上,班子各位同志之间不搞“蜻蜓点水”、不搞“云淡风轻”,表真心、讲重话、抓实际,不留情面地对互相存在的短板与问题一一进行指摘并提出了切实中肯的批评建议,在团结严肃的氛围中,达到了“红脸出汗”“寻方问药”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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