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澧县两地渔政、公安部门、市河长办在澧水水域联合开展“清船、清网、清江、清湖”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行动现场
行动中,执法人员乘坐船只对澧水澧县艳洲水电站至甘家湾水域进行拉网式巡查,着重检查是否有“捕捞渔船”、“捕捞网具”、“捕捞渔民”、“捕捞行为”。在澧县芦苇场嘉山潭水域堤岸边,执法人员发现了非法渔具地笼和“三无”船只,执法人员立即对地笼、涉渔刺网及“三无”船只依法进行了拆除收缴。
据悉,此次联合巡查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快艇2艘,执法人员17人,没收“三无”船只1艘,现场拆解挑划子2艘,收缴刺网24条,地笼46个。
通过同步联合巡查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水域执法频度,扩大执法覆盖面,有效遏制非法捕捞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同时推动建立完善情报共享、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始终保持对非法捕捞的严打高压震慑态势,做到打防结合、水岸联动、综合治理,坚决打赢长江禁捕退捕这场硬仗,守护好一江碧水。
同时,公安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对非法渔获物、禁用渔具的加工、销售环节依法进行查处。希望津市市民共同参与禁捕退捕行动,拒绝买卖和食用非法渔获物,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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