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夏邑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并邀请2名人大代表与夏邑县环保局14名工作人员现场观摩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车某某联系武某某非法贮存、处置崔某某的乙二醇副产品,3人明知武某某没有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安排车辆分8、9次从山东荏平一家公司运输246.54吨危险废物乙二醇副产品到夏邑某化工公司地下罐中贮存。经抽样送检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该液体六价铬检测值为6.86mg/L,据此判定该液体为危险废物。夏邑县环保局为处置该废物,共支出费用200余万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李某某与崔某某、车某某、武某某共同赔偿因处置危险废物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237.1590万元。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