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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者被判死刑敲响法律警钟

发布日期:2023-12-14  查看次数:8933 来源:北青报  作者:

 
 
 
        今年6月,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家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此前周某还在高楼向外投掷桶装水和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二人。12月13日,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庭审上,周某未当庭提出上诉,也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印象中,这是国内因高空抛物宣判抛物者死刑的第一起案件。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法院用死刑判决来惩戒抛物者,向社会释放出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的强烈信号,极具震慑意义。

  周某用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被害人小娄死亡、被害人宋某等人受伤,制造了惨痛的悲剧,而周某被法院判处死刑,为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法院的死刑判决在个案中惩戒了高空抛物者,慰藉了受害者的家人,也向社会重申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危害性,再次鲜明地刻画了法律红线。

  让我们以沉重的心情回看这起案件——周某因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周某在6天内十余次故意砸人——今年6月17日,周某在长春市红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户投掷两桶 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同日周某在该室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6月22日,周某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2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额部,致小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某多次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被害人小娄死亡,其高空抛物行为已具备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且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很坏。周某获判死刑,实乃罪有应得。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威胁民众“头顶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人们对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案件谈之色变、深恶痛绝。防治高空抛物离不开全面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离不开高空抛物监控系统、风险排查机制、高空抛(坠)物防护设施的完善,更离不开精准到位的法律惩戒。高空抛物已“入刑”,《刑法》已专门设立“高空抛物罪”,除此之外,高空抛物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高空坠物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检法部门应根据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打击高空抛物行为,对具备从重情节的,要从重惩戒,对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毫不手软。如此,才能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警示、教育效应,才能倒逼人们看清并敬畏法律红线,增强自律意识,管住自己的手,远离高空抛物行为,才能给民众的“头顶安全”上一道法律保险。(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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