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网评 | 民生 | 关注 | 生态 | 文化 | 案例 | 公益 | 透视 | 法治 | 保健 | 反腐 | 聚焦 | 教育 | 人物 | 社会 | 书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治 > 内容  

房屋被拆迁后,设立的居住权还存在吗?

发布日期:2023-06-08  查看次数:79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房屋被拆迁后,设立的居住权还存在吗?

广州黄埔区法院:居住权设立基础灭失,驳回原告诉请

  本报讯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拆迁引起的居住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谢某要求朱某向其支付临迁费,向其提供回迁房居住的诉讼请求。

  朱某与谢某于1997年离婚。二人离婚时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认谢某可以居住、使用位于黄埔区某房屋厅及前院的三分之二至再婚时止,其余部分由朱某使用。谢某称,其离婚后曾在上述房屋住过一段时间,由于朱某的原因,2001年左右谢某搬出并到其母亲家居住。现居住在其父亲的家中,且一直未再婚。上述房屋后因城市更新被拆迁,朱某已经领取了三年的临迁费,但是回迁房尚未竣工,其还未抽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生效的调解书的内容符合民法典关于设立居住权的形式要件及立法精神。然而谢某于2001年搬离案涉房屋后居住在其母亲家中,现居住在其父亲家中,其未能证明案涉房屋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案涉房屋因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已被拆除,朱某尚未取得回迁房,谢某并非案涉房屋拆迁补偿的主体。故谢某主张朱某支付相应临迁费以及提供回迁房使用的诉请,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李雪)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了谢某对朱某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居住权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首先,谢某离婚后先后与其母亲、父亲居住,20余年未在案涉房屋居住,形式上案涉房屋不属于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其次,案涉房屋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已被拆除,居住权的客体已灭失。最后,谢某与朱某离婚20余年,双方不再负有扶养义务,且二人离婚时法院已为谢某设置居住权,其也行使了该权利。综上,谢某的居住权已灭失。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居住权彰显了社会对特定群体居住的人文关怀和对民生的保障,有利于满足人们多层次、多元化的住房需求,让房屋的价值及功能最大化。同时为了确保该制度顺利运行,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禁滥用权利投机取巧。

 

相关文章  
上一篇:公安部门全力保障考生及时应考
下一篇:四川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范毅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您的心情  
 
热门·推荐  
年轻干部的贪腐陷阱
年轻干部的贪腐陷阱
北京市东城区纪委监委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
· 《嗨!中华对角羚》一书与读者见面会
· 乘客酒后跳车受重伤司机被控犯罪 法院
· 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 安徽一制毒团伙被
·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11月1日开启
· 年轻干部的贪腐陷阱
· 艺术家风采---著名实力派画家孙晓凤
点击·排行  
广西社科联原党组书记朱东接受审查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原党组书记达娃扎
脱贫验收 严防材料扶贫之风抬头
郑州检出进口冻猪肉外包装标本呈阳
【歌行体】震惊全国的济南“7·9
从废弃矿坑中"掘金" 莱西让"绿
爱在深秋
砖集二小率先举办科技研学活动
金色之人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热门·图文  
 
从废弃矿坑中"掘金" 莱西让"
砖集二小率先举办科技研学活动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西星幼儿园根深叶茂启示录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2 www.xsdcm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 张福源 邮箱:xhbkzx@126.com -2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京ICP备17018691号 No part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on